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和《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九江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分类与处分期限。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分类:
1.警告;
2.记过;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5.撤销教师资格;
6. 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期限:
1.警告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1.不遵守本单位考勤、教学常规管理、人事调配、校务分工等制度,屡教不改的;
2.在工作日期间有饮酒、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课堂上接打手机、上班期间在校内吸烟、衣着过于暴露、穿拖鞋进课堂等不雅行为,经教育不及时改进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及班级管理中实行罚款,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评价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
4.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性将学生赶出课堂,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导致学生流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1.从事或参与有偿家教,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变相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谋取利益的(得到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在民办学校兼职、兼课的在职教师除外);
2.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学习用品等谋取利益的;
3.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含教师、家长、学生相关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的;
4.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5.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家长或学生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家长或学生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6.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8.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重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3.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色情、赌博、邪教、迷信等活动的;
5.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6.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程序
第五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年度考核中降低一个等次。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的教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